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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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1 页
更新时间:2025-05-26
总字数:约4.45千字
文档摘要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具体编号]

本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签约日期]在[签约地点]签订:

保险人(甲方):

名称:[保险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

投保人/被保险人(乙方):

姓名:[姓名]

性别:[性别]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地址:[常住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自愿向甲方投保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航空旅客:指持有效机票搭乘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人员,自其踏入保险单上载明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

4.保险金额:甲方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乙方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甲方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恢复。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的,甲方根据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的,甲方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X]元后,对其余额按[X]%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中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甲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甲方向乙方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甲方在扣除手续费后向乙方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1.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