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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汇人寿爱守护(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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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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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汇人寿爱守护(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人寿爱守护(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含保险责任及等待期)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本

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180日

的限制。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

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身体全残定义的,我们

仅承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180日的

限制。

3.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

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

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180日的限

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

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4.您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减保、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费自动垫交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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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人寿爱守护(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8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