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人寿龙耀世嘉终身寿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信人寿龙耀世嘉终身寿险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
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为方便您了解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BDM-24-02A
20246
《建信人寿龙耀世嘉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年月
第一部分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年期: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第二部分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第2个保单年
度起至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05周岁所在的保单年度,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为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102.5%。自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06周岁所在的保单
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于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
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本条第一款约定重
新计算。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则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2)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
日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或之后,则我们按以下三者
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比例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取值如下表所示:
20246
《建信人寿龙耀世嘉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年月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比例系数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注: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当时保单
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第四部分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