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建信人寿龙生鑫瑞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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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 页
更新时间:2025-05-26
总字数:约3.64千字
文档摘要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人寿龙生鑫瑞两全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信人寿龙生鑫瑞两全保险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

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为方便您了解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BDM-24-01A

《建信人寿龙生鑫瑞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2024年6月第1页/共4页

第一部分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含))至70周岁

?保险期间:6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支付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比例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取值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到达年龄比例系数

0-17周岁100%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仅承担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两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

注: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当时保单

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建信人寿龙生鑫瑞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2024年6月第2页/共4页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保险条款“3.2

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与恢复”“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错误的处理”

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

第四部分犹豫期解除合同及退保权利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

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

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