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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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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6
总字数:约6.04千字
文档摘要

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年11月13日,81岁女性患者丘某,因反复“左侧腹痛1月余,加重1周”入住某医院。同年11月28日,行左锁骨上淋巴活检提示:布满大B细胞性淋巴瘤,高度恶性。后患者病情渐渐加重,消灭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予对症、支持治疗。同年12月30日,患者消灭双下肢浮肿、少尿等肾功能衰竭病症。同年12月31日下午2时30分,值班护士错将“铃兰欣”当作“福欣”参加病人的补液中,约20分钟后被家属觉察而报告护士撤换药物。

次年1月2日,患者呈浅昏迷状态,1月3日呈深昏迷状态,1月5日凌晨4时20分,被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布满性大B型恶性淋巴瘤,并粘连性肠梗阻、多脏器衰竭。患者死亡当日,患者家属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但不同意进展尸体解剖,在病历中注明对12月31日用错药物事故保存追究权利。随后,原告要求某医院作出解释和赔偿,某医院书面答复,对吊错针引起家属的担忧表示了歉意,同时认为本大事不构成医疗事故。

该省、市医学会经过鉴定认为:该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其次十八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错将“铃兰欣”当作“福欣”参加病人的补液中,而且在病历中未做照实记录。患者消灭肾功能损害是恶性淋巴瘤的自然进展结果,与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无关(“丁卡”每天超过1.5g,疗程超过10天者,易引起肾功能损害)。患者被错用“铃兰欣”后并未消灭过敏反响的病症与体征。医方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患者家属对这个结果不满足,他们认为:12月28日,医生查房时告知丘某病情稳定,但于同月29、30日下午滴注丁胺卡那霉素后即全身浮肿、排不出尿,肾功能严峻损害,耳朵发聋。31日下午,护士竟然将相邻病床使用的药物“铃兰欣”滴注在丘某身上,造成丘某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于次年1月5日死亡。在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护理记录上均显示患者有“青霉素过敏”,“铃兰欣”是“青霉素过敏”患者禁用的药物。于是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医院赔偿172157.83元。

经过当地人民法院审判,医院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必要、慎重的留意义务;客观上可能加重肾功能损害。将“铃兰欣”当作“福欣”输入:违反《医院工作制度》,客观上可能加速病情恶化程度。法院认为丘某为高龄恶性肿瘤晚期患者,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医院的医疗过失为丘某死亡的次要因素。医院应该担当因其医疗过失致丘某的病情加重而产生或扩大的医疗费损失、陪护费损失和丧葬费损

失的30%。赔偿相应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费用合计20973.6元。

案件焦点:

如何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展审查与推断?

如何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查明与认定?

如何对医疗过错审查和认定?

如何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进展认定?

分析与争论:

本案有四个主要问题值得探讨:

〔一〕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与推断

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材料中所涉及的医学领域的特地学问与专业技能问题,一般而言,法官是不行能全盘通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仅具有补充法官生疏力量的功能,帮助法官科学、全面地生疏鉴定结论所涉及的医学问题,也有利于法官公正审理案件。因此,被称为“科学证据”的鉴定结论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的状况时有发生。然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任何言词证据一样,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很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另一方面,医学推断虽然对于法律推断有格外大的影响,但医学和法学规章原理相去较远,科学领域和法律领域在生疏问题和推断标准上也存在一些差异,诉讼上的问题以法律事实为核心,医学上的问题是以生疏论为核心,诉讼中不行能对简单的医学问题进展无限的理解,进展长期医学观看争论,诉讼阶段要求的必定结果性与科学探究的无止境性,导致鉴定与审判对问题的生疏有时并不全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证据必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属实”包括形式、内容都真实。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客观”与核“实”,就是要求符合案件实际。所以,法官要转变认为鉴定结论是“科学判决”的生疏,转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鉴定结论不进展认真分析和审查就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

困扰人们的问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涉及的医学学问专业性极强,法官普遍对医学、护理学等专业学问感到生疏。法官不是医学专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怎么审查与核实呢?法官应当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去审查鉴定的判定意见,在充分敬重医学推断规律根底上运用自己把握的法学学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