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5篇
篇1
一、前言
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设立、运作、管理、交易及相关事宜。合同双方为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二、基金概况
2.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名称)。
5.基金设立目的: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三、基金发行与设立
1.基金发行:本基金通过合格的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2.基金设立: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设立。
四、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
2.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负责基金的资产保管、清算交收等。
3.风险管理:本基金将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投资
1.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2.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的投资策略,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3.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
六、基金交易
1.交易方式:本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赎回等交易。
2.交易规则: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遵守相关申购、赎回等规定。
七、收益分配与税收
1.收益分配: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以每份基金份额所享有的收益为基础,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2.税收:本基金的税收事项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1.信息披露: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2.报告制度:本基金将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运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九、投资者权益保护
1.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查询、赎回等权利,具体权利以合同规定为准。
2.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遵守本基金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3.纠纷解决:对于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2.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解释权归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后,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购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盖章:(盖章处为各相关单位公章)
篇2
合同编号:[具体编号]
甲方(投资者):[投资者姓名]
乙方(基金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具有投资基金的意愿,且认同乙方推出的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基金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基本要素
二、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名称]。
六、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七、销售机构及销售渠道:乙方的直销部门和其他代销机构等销售渠道。
八、投资目标:追求长期资本增值。投资理念为价值投资,通过精选证券,优化资产配置,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九、投资策略:混合型投资策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具体投资策略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募集与认购方式:[详细认购方式]。
十一、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规则:[详细申购与赎回规则]。
十二、基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详细费用表]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详细收益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