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中的应用
摘要: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也是研究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学科。面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当是国家政策的重要之举。而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是从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即从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角度来理解自然,因此可以更科学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发展。
关键字自然辩证法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协调发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不久前,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成为我们党领导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的纲领性文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不仅要做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而且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既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准确定位,更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特征的一种新认识。
一、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
当今人们在讨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或是从以人为价值中心,或是从以整体自然为中心,常常会产生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虽有理论意义,但对解决现实问题并无太大的帮助。马克思在理解自然概念的时候,既不是从纯粹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出发,也不是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出发,而是从人与自然互动关系,即从人类与自然的实践来理解自然。
1、强调了自然的社会历史性
要了解马克思的自然概念,首先要弄清马克思究竟如何看待自然。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强调:马克思认为我们生活在其中的自然界,作为我们感性对象的外部世界,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不能离开实践区解释自然。
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施密特在1962年发表的《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中指出:“把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从一开始同其他种种自然观区分开来的东西,是马克思自然概念的社会-历史性质。”[1]因为马克思“把自然看成从最起初就是和人的活动相关联的。他有关自然的其他一切言论,都是思辨的、认识论的或自然科学的,都已是以自然进行工艺学的、经济学的占有之方式总体为前提的,即以社会的为前提的”,[2]由此得出“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与其他各种自然观的根本区别首先在于其社会历史性”这一著名结论。
2、马克主义承认自然的先在性
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所具有的社会历史性质,往往被马克思的注释者所强调,然后,马克思并没有把“一切自然存在”都看成是社会活动的产物,而是明确指出了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把“先于人类的自然界”和“费尔巴哈在其中生活的那个自然界”做了明确的区分,并强调自然界的“优先地位”。[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即使在”现在的劳动过程中“,有些劳动资料也还是天然存在,不是自然物质和人类劳动的结合。可见,自然的先在性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概念中不容忽视的唯物论基础。
自然界不仅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为人类提供精神粮食。“从理论方面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部分的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部分的作为艺术的对象,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都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的自然界,是人必须事先惊醒加工以便享有和消化的精神粮食。”人类不是只有物质方面的追求,还有精神上的享受,这也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而且这是人类最高级的追求,自然界能够为人类提供精神粮食,人类是有意识的动物,当然会为了精神上的满足和生活上的更高追求而善待自然,使自然界和他的生活一起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4]
二、协调人与自然发展的必要性
人与自然永远是一对矛盾,二者永远既有相互适应的一面,也有相互不适应的一面。关键是看哪一面是主要方面,哪一面占主导地位,如果相互适应是主要方面,占主导地位,那么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否则,就是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如前所述,在人类社会早期,自然是适应人的,但人不适应自然,自然支配着奴役着人,人是自然的”奴仆”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5]因此,人与自然并不和谐。人类发挥自己的主体能动性,不断提高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目的就是使人从不适应自然转变为适应自己创造的人工自然,从而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特别是自从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后,人类征服与改造自然的能力迅速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也日益提高,从而人适应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增强;可人们凭借科学技术过度地开发利用自然界,也使自然界的自净能力越来越差,使自然界的物种越来越少,使自然界越来越不适应人的活动,反过来又使人越来越不适应自然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迫切呼吁必须保护自然,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三、自然辩证法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