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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安徽工程大学博士专职辅导员招聘2人模拟试卷及答案详解1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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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8 页
更新时间:2025-05-26
总字数:约3.29万字
文档摘要

2025安徽工程大学博士专职辅导员招聘2人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下列做法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是()。

A.开发太阳能取代煤、天然气

B.用天然气代替煤、石油

C.用核能代替水力发电

D.电池废品一起埋

【答案】:A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对不同能源使用方式和废弃物处理方式对环境保护影响的理解。开发太阳能取代煤、天然气,太阳能属于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如煤炭、天然气燃烧时释放的大量污染物,像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粉尘等,能够有效减少空气污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对环境保护极为有利。天然气虽然相较于煤、石油是相对清洁的能源,但它仍属于化石燃料,燃烧时还是会产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以及其他污染物,只是排放量相对较少,所以用天然气代替煤、石油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并非最有利的做法。核能虽然是一种能量密度高的能源,但核反应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核泄漏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而且核能发电会产生核废料,核废料的处理是一个全球性难题,目前尚未找到十分安全有效的长期处理方法;水力发电是清洁能源,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所以用核能代替水力发电不利于环境保护。电池废品含有汞、镉、铅等重金属以及酸、碱等电解质溶液,如果将电池废品一起埋,这些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土壤和水源,进而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种做法不利于环境保护。综上,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做法是开发太阳能取代煤、天然气。

2、下列不属于权力影响力构成因素的是()。

A.传统因素

B.职位因素

C.资历因素

D.知识因素

【答案】:D

【解析】权力影响力的构成因素主要有传统因素、职位因素和资历因素。传统因素是指人们对领导者的一种传统观念,认为领导者有权指挥下级,下级应当服从上级。职位因素是由个人在组织中的职务和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力,领导者凭借其职位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来影响他人。资历因素是指领导者的资格和经历,丰富的资历会使下属对其产生敬重感。而知识因素属于非权力影响力的构成因素,非权力影响力是由个人的品德、才能、知识等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力,它不依赖于职位和权力,而是通过个人的魅力和专长来影响他人。所以不属于权力影响力构成因素的是知识因素。

3、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依据是资本的不同部分()。

A.在生产中的位置是否移动

B.在运动中职能是否变化

C.在价值增殖中的作用不同

D.根据价值周转方式不同

【答案】:C

【解析】这道题考查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依据。不变资本是以生产资料形态存在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只转移自己的物质形态而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不发生增殖。可变资本是用来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能够创造出补偿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而且能创造出剩余价值,实现价值增殖。在生产中的位置是否移动,这并不是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依据。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位置移动情况与它在价值增殖中的本质作用并无直接关联,所以该表述不能作为区分依据。资本在运动中职能是否变化也不是区分二者的关键。资本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职能,但这和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在价值增殖方面的特性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据此进行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区分的依据是资本的不同部分在价值增殖中的作用不同。不变资本不发生价值增殖,可变资本能实现价值增殖,这一作用的差异是区分二者的根本标准。根据价值周转方式不同,资本可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而非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固定资本是指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工具等劳动资料的形式存在的生产资本;流动资本指生产资本中用于购买原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劳动对象和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部分。综上,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依据是资本的不同部分在价值增殖中的作用不同。

4、周某向王某借款6万元,约定6个月后连本带息归还。此后,周某一直未还款,王某也未要求周某归还。4年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公告传唤周某,但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立案

B.因周某一直未能到庭,法院应延期审理

C.法院应判决周某偿还王某本金6万元及借款利息

D.法院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解析】本题可依据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各说法逐一进行分析判断。借款约定6个月后连本带息归还,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开始计算,4年后王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但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对于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