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的责任分析
本文将结合几个已经终结审理的案例来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在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都出现了哪些不当举措以及对此应该承担的责任,借此为会
计师事务所在以后的审计工作中如何避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参考。
(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涉事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2016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姜维杰、葛勤)》。处罚书中列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
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2)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
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3)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
计程序;(4)对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
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5)
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因此,
证监会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并
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维杰、葛勤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立信所对
此提出了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随后,有股民依据该行政处
罚书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由大智慧、立信所赔偿投资差额
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在2018年10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的终审判决中,法院判处大智慧应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
73421.22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立信所对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在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立信所作为大智慧的审计机构,由于未能勤勉尽责,
在一些问题上缺少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被证监会处罚,并在股民起诉大智慧的
民事案件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从行政复议中我们发现证监会判决的主要依据中
有两条内容需特别关注:(1)部分审计程序无法提供证据;(2)审计底稿中也未记录
相应的审计程序。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在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对于许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更加审慎、勤勉尽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态度更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在会计师事务
所作为审计机构本身未能尽责,该履行的审计程序未履行,该深究的问题选择轻视,
最终导致了更严重的问题未被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坑害了众多投资者。
(二)登云股份——涉事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处罚书中列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信永中和
为登云股份IPO(三年又一期)及2014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
的业务规则:(1)信永中和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三包索赔费用予以充分关注,未充分
追查函证回函差异、执行函证替代程序不充分等,导致函证程序失效;(2)未对登云
股份与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
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3)未对登云股份2013年6月的销售收
入进行充分核查;(4)在相关公司存在异常关联线索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
审慎,未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2)信永中和未勤勉尽责,对登云
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为郭晋龙和夏斌。因此,证监会责令信永中和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
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并对郭晋龙、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
万元罚款。信永中和对此提出了申辩,但均被证监会驳回不予采纳。
通过证监会在听证会中对信永中和申辩进行的反馈中我们可以看出信永中
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为自己申辩:(1)已经遵循重要性原则,并不能百分百发现全
部问题;(2)已经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了审计程序,即勤勉尽责了;(3)审计工作存
在固有限制。
证监会在回复中首先强调了审计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重要性,以及审计
机构应尽的勤勉尽责的责任。其次在具体问题中,证监会认为信永中和未充分追
查函证回函差异、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