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广西河池市教师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565人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我国疆土幅员辽阔,通常将其划分为七大地理区域,以下省市属于西北地区的是()。
A.山西省
B.吉林省
C.河南省
D.青海省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七大地理区中西北地区包含的省市。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记忆各省市所属的地理区域。山西省属于华北地区,并非西北地区。吉林省属于东北地区,不在西北地区范围内。河南省属于华中地区,并不属于西北地区。青海省位于我国西北部,属于西北地区。综上,答案是青海省。
2、雨夜行车时,一名汽车司机从马路中间的一块塑料布上驶过,司机认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晾晒的稻谷,然而事实上却压死了在塑料布下睡觉的一名精神病人。对于该精神病人的死亡,司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属于()。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过失
C.过于自信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D
【解析】判断该司机对精神病人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需明确不同主观心理态度的含义并结合本题情境分析。首先,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本题中,司机并没有认识到塑料布下会有一个人,更不存在有意放任压死人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所以不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其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当时的具体环境等因素。本题中,是在雨夜,司机看到的是马路中间的一块塑料布,通常情况下,人们基于一般的认知和经验,很难预见到塑料布下会睡着一个精神病人,所以不能认定司机“应当预见”会压死人,不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再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本题中司机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压死人,不存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并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所以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后,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在本题情境中,司机基于正常的认知和雨夜的实际情况,无法预见塑料布下睡着一个精神病人,对精神病人的死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了这一损害结果,符合意外事件的定义。综上,该司机对该精神病人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属于意外事件。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婚后A公司发给甲的业务奖励
B.甲受伤住院后,支付甲的一次性赔偿5000元
C.婚后甲父亲去世,甲继承父亲的遗产
D.甲婚前用全部积蓄炒股,婚后获利5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可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对各选项进行逐一分析。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后获得的业务奖励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范畴,所以婚后获得的业务奖励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对一方身体受伤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甲受伤住院后获得的一次性赔偿5000元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继承的遗产,若没有遗嘱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甲父亲去世,甲继承父亲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前用全部积蓄炒股,婚后获利5万元属于投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不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一次性赔偿,答案是甲受伤住院后支付甲的一次性赔偿5000元。
4、小亮只爱吃肉不爱吃菜。妈妈批评他挑食,他却理直气壮地反驳道:“妈妈也不是什么都吃呀,你不吃甜品,你也挑食。”小亮在反驳中使用的论证策略是:
A.论证另外一个不相干的问题来转移论证焦点
B.对概念作出另外一种解释来模糊“是”与“否”的界线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