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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17年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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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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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

考点3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

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

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

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

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

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计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

织建立,但必须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具体

地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

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

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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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考核。

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

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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