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研究2001.10
:瓦解与重构①
谢德仁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00084)
【摘要】本文在讨论会计报表间的本原逻辑关系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间本原逻辑关系瓦解
的原因,即现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自身内在逻辑不一致,不能与会计环境与目标变化相调适,及该框架未有效
贯彻到现行财务会计规范与实务框架中。认为要真正重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本原逻辑关系,将面临着需要
全面实行公允价值计量,放弃实现原则等诸多困难,所以,现在有关国家与组织所进行的重构还只是形式重构,
且为与现行财务会计规范与实务框架相妥协,基本上采取替代性的形式重构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表逻辑瓦解重构
利润表的改革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会计变革的一个亮点,已有众多文献讨论了所谓第四报表
或第二业绩表或重构的财务业绩表。本文试着讨论会计报表间的本原逻辑关系,以便从会计报表整体框
架的角度来梳理会计报表之间逻辑的瓦解与重构,从而更好理解和把握利润表的改革。本文的全部讨论
都针对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组织。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之间的本原逻辑关系
现在人们可能已习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为主共同构成的会计报表体系,并将它们
②
视作是分别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变动信息的三张报表。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的本原
逻辑关系经常被忽视,人们直接就利润表论利润表,比如离开资产与负债的计量而直接讨论如何反映经
济(真实)收益,离开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的本原逻辑关系讨论所谓的当期经营收益观与损益满计观,
等等。而这些其实只有在厘清会计环境、会计目标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进而解决如何提高资产负债表
的质量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展开逻辑清晰的讨论。所幸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制
定机构都开始重新思考这一本原逻辑关系问题,至少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层面上开始以资产负债表要素
③
来定义利润表要素,即将收入(费用)定义为:除资本性交易因素引起外的净资产之增加(减少)。但
需指出的是,迄今为止,各国在财务会计规范与实务层面上仍未能彻底贯彻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本原
逻辑关系。那么,会计报表间的本原逻辑关系究竟如何呢?
①本文为笔者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为的阶段性成果。
②除特别指明外,本文所用的“经营”概念均是广义的,包括了企业的投资、融(筹)资等活动在内。
③本文将企业股东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两类交易———股东投资、对股东分派(又分股东收回投资与利润分配)———定
义为资本性交易。股东与企业之间还可能发生购销商品与劳务等非资本性交易,本文将之定义为经营性交易。至于利润表
的要素,各国分类与称谓不一,本文定义的“收入(revenue)”等于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1995)界定的“利得
(gain)”,等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5)界定的的“收入”加“利得”;“费用(expense)”等于英国ASB
(1995)界定的“损失(loss)”,等于美国FASB(1985)界定的“费用”加“损失”。本文行文中使用的利得与损失主要指资
产与负债重计量时产生的未实现的增值或减值,是收入与费用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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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清晰界定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拥有的经济资源以及
对这些经济资源的终极索取权的报表。就现代企业来看,在有限责任制度安排下,企业所有权正常情形
下由股东与经营者分享,而一旦企业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