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饮酒管理制度
矿山饮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矿山内人员的饮酒行为,保障矿山的生产安全和工作秩序,制定本矿山饮酒管理制度,以便有效地控制矿山内人员的饮酒行为。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矿山内从事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包括在矿山内临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章饮酒行为的限制
(一)禁止在生产过程中饮酒,包括生产前和生产后。
(二)禁止在矿山范围内饮酒。
(三)矿山内人员不得在偏僻地方、山洞或其他危险地点饮酒。
(四)矿山内人员不得在机动车内或者在开机动车的情况下饮酒。
(五)禁止在矿山内规定时间之外(晚上十点至早上六点)饮酒。
(六)禁止在矿山内售卖、储存或者运输饮酒。
(七)禁止在矿山内为工作人员提供酒水。
第四章饮酒检查
(一)矿山将不定期进行饮酒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饮酒行为违规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检查时,矿山内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如实向检查人员报备最近一次饮酒时间以及酒精含量。
第五章处罚措施
(一)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矿山将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
1.
违规饮酒未造成任何影响,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暂停工作三天,以后每次增加三天暂停工作时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
违规饮酒给矿山制造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工作秩序混乱,第一次暂停工作七天,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于违规售卖、储存或者运输酒水的人员,矿山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监督管理
(一)矿山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饮酒宣传教育工作,让矿山内人员充分了解这一制度,不仅自觉遵守,也要对身边的人进行约束和提醒。
(二)饮酒管理工作由矿山负责,并将其情况以及检查、处理结果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七章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负责饮酒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压制工作
人员所反映的问题。
(三)其他与本制度不符的规定,一律无效。
(四)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