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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4 页
更新时间:2025-05-26
总字数:约8.61千字
文档摘要

有限合作人协议书

【篇一:新版有限合作协议】

企业名称

有限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作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遵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推行义务。

第二章合作企业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作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作目和合作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作企业目:为了保护全体合作人合作权益,是本合作企业取得最好经济效益。

第八条

第九条合作期限为

第四章合作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合作人共2个,分别是:

1

21

以上一般合作人为自然人,都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作人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作人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

1

2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法

第七章合作事务实施

第十四条有限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实施事务合作人应含有以下条件: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含有风险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以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情况。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定时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其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合作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合作人分别实施合作事务,实施事务合作人能够对其她合作人实施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实施。假如发生争议,依据本协议第十六条要求作出表决。受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决定实施事务,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2

第十七条合作人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经过表决措施。

第十八条合作企业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二)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三)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五)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六)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一般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有限合作人能够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除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作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合作人经全体合作人决定,能够增加或者降低对合作企业出资。

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作人不实施合作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企业,有《合作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要求行为,不失为实施合作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新合作人入伙,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签订入伙协议时,原合作人应该向新合作人如实通知原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负担相同责任。新一般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有限合作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作企业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情形之一,合作人能够退伙。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她合作人。合作人违反《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要求退伙,应该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一般合作人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要求情形制衣和有限合作人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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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其她合作人未能一致同意,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合作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作人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情形之一,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作人出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能够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