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人寿康乐臻选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
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信人寿康乐臻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
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为方便您了解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IDM-24-01A
《建信人寿康乐臻选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2024年4月第1页/共10页
第一部分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含)至60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70、75、80周岁
?交费年期:10年、15年、20年、30年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第二部分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每次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
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0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您在投
保时选择附加《建信人寿附加康乐臻选两全保险》,则我们还将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建信人
寿附加康乐臻选两全保险》实际支付保险费,附加合同《建信人寿附加康乐臻选两全保险》
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选择投保
1项或2项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我
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
险责任:
基本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
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承担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责任后,本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该可选责任已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我
们承担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前
述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本合同现金价值减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但不再承担本合同身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初
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之日在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
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
免前述期间内的本合同期交保险费,但不豁免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后,我们
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的申请。
(二)身故保险金
《建信人寿康乐臻选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2024年4月第2页/共10页
(1)本合同在投保时附加了“建信人寿附加康乐臻选两全保险合同”:
若被保险人于该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比例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取值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到达年龄比例系数
18周岁以下100%
18-40周岁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