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自查自纠违规问题解析.docx
文件大小:17.65 KB
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5-26
总字数:约3.85千字
文档摘要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自查自纠违规问题解析
一、背景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理诊疗义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3、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