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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出租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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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 页
更新时间:2025-05-27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原告**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针对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合同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应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书证的复制件若能与原件核对一致,或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原告提供合同的原件,虽有四处被涂改,但提交的复印件内容完整,且与以下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设备移交清单》《租金支付明细》等,都经被告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合同履行事实;租金支付记录、催款函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反映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其他关联案件材料,如已经开庭的中介合同纠纷中,案号:(2025)浙0114民初3432号,被告也曾认可租赁合同核心条款。

对合同原件条款涂改原因,原告在开庭时也进行了说明,系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该涂改既未加重被告义务,亦未减损被告权利,未改变合同权利义务核心内容,因此并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

二、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事实清楚

截止合同解除日,被告累计拖欠租金、设备租赁费及咨询服务费人民币687.0782万元(计算至2025年4月2日)、水电费24.57756万元(计算至2025年3月底),逾期履行期限已达112天,远超合同约定的30日宽限期;擅自拆除行车设备,导致厂房承重结构受损;擅自损毁地面与绿化,改变租赁物用途,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三、原告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据

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12.2.1条、第12.2.4条以及《民法典》第711条、第722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解除法定事由。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行使解除权,且有已履行通知、催告义务的证据,程序合法。

四、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原告主张的确认合同解除、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请求,均基于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高度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合同的真实性及被告违约事实,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