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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共同担保追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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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5-27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担保人分担担保责任问题,分以下两方面讨论:

1.民法典原则上不承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关系。

《民法典》392条规定了担保物权人如何行使追偿权,坚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未规定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立法本意为以不承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为原则,承认约定追偿权为例外和补充,避免相互追偿费时费力,避免担保人之间打高成本的消耗战。

曹士兵教授认为,法律实为技术,技术力求简单易用,如若在共同担保中引入追偿权无异于在技术中引入高等数学,层层裁判追偿权恐怕就需要律师和法官“写秃笔头”。

2.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承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的追偿权。

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法律基础是连带共同担保,来源于担保人之间的约定,“连带”为共同担保的定语,不是担保的定语。

《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该条承认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对追偿权进行约定,并建议当事人“可以结合本法第519条关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定”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照第699条规定,保证人之间相互不能追偿。

《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了两种约定型的连带共同担保和一种推定型的连带共同担保形式。

其中,约定的形式分为:

有约定份额的连带共同担保。

未约定份额的连带责任形式的连带共同担保。

推定的形式为: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也规定,除了该约定型和推定型的共同担保关系外,不支持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比《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的范围宽,第700条承认的约定追偿权仅适用于保证关系,而13条针对所有担保关系。司法解释超过法律规定进行扩大解释,可以从目的性扩张或类推适用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但这种司法解释毕竟属于主观解释法律,建议予以明示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