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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科斯定理

课程教学与交流2008-10-3017:32:19阅读45评论0字号:大中小

郭毅博客

对于《现代制度经济学》一书的产权理论部分,结合现有学者的研究,我主要试图分析

外部效应、交易成本和科斯定理的相关内容。

一、外部效应

科斯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第一句话就写道,“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

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

有害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科斯讨论的主要是外部效应问题。

科斯提出“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遇损害,必

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他举了农夫与养牛者这个案例,分析无论是让农夫承担责任好还是让养牛者承担责任,资源

配置最后都是有效的,他概括出下面的结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

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

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此外,从《社会成本问题》的内容看,科斯的分析也是紧紧围绕外部性问题展开的。文

章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传统理论是如何看待和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第二部分分析了外部性问

题的相互性;文章的主体部分则逐步深入地提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市场化方法。

关于外部性效应问题,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早在1920年他写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就

从工厂的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方面对此进行了讨论,在他的书中,庇古指出,在

完全竞争条件下,当社会效益和成本与私人效益和成本相一致时,社会资源就能得到最优配

置,消费者就能够得到最大的效用,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

但外部效应的存在,破坏了社会和私人之间的一致,因此社会并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状

态目标。外部效应有两种情况,即正值的外部效应和负值的外部效应。因此科斯在他的《社

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庇古的上述观点提出了异议。科斯认为,这类问题具有相互影响的

性质,而对于如何解决这类的问题,科斯引入产权和交易成本的概念,提出:“并不需要政

府干预”,私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就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政府要作的是“明确产权”。

二、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

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

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交易费用理论的重点是研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企业的

边界,为什么会有企业存在等;交易费用经济学将重点放在市场和企业(纵向一体化)的选择

上。交易的前提是明确的界定产权。一切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成本,也是交易成本的一部分。

三、科斯定理

后来的经济学家们通过对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的观点进行总结和理解,斯蒂

格勒在1966年的《价格理论》第三版中把科斯的上述这个核心思想称为科斯定理,也就是“无

关性”定理,有的学者把它称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主要内容是: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产

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能够满足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的内涵:第一,科斯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强调的是“这种

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在假定交易的成本很小或为零的情况下,

外部性完全可以通过损害与被损害双方的交易得到最有效的解决,政府干预不一定可以得到

最优结果,或者说政府干预可能是无效的。第二,权力必须得到界定,才有可能进行交换,

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力转让和

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市场也不可能就外部性问题达成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在交易

成本为零的假定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福利最大化或产值最大化这一最终结果。不论

是谁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最有效的权力配置。

李朦

科斯产权理论及借鉴意义

默认分类2008-10-3017:27:57阅读28评论0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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