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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第9章+其他小税种03(课件)《税收基础》.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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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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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第九章其他小税种

第三节资源税四、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三节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三节资源税.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三节资源税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x适用单位税额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三节资源税[例9-5]某铁矿山2006年10月销售铁矿石5万吨,另外自用人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6万吨,按规定该矿属于人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等级是4等,适用15元/吨的单位税额,请计算该铁矿10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按规定,铁矿石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x40%=(5+6)x15x40%=66(万元)[例9-6]西北某油田2006年11月销售原油30万吨,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请计算该油田11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纳税额=30x8=240(万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三节资源税六、资源税的税收优惠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三节资源税.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自2002年4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三节资源税七、资源税的申报与缴纳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扣激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三节资源税2.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三节资源税3.纳税地点.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