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其他小税种
目录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第二节房产税第三节资源税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五节车船税第六节印花税第七节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一、土地增值税概述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2.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具有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等方面的特点。下一页返回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纳税人是指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中、外单位及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无论经济性质、无论内外资、无论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无论法人与自然人、无论部门,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即土地增值税不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征税。也就是说,纳人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增值额,而非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2)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界定如下:.土地增值祝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即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一,转让非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注意: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即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既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也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即是否取得收入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注意: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见表9-1)。土地增值税这样的税率规定是比较恰当的,一方面对于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所得的正常收入课以较低的税率,以保证他们的正常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房地产的投机者取得过高的收入其至是获取暴利的。实行高税率,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表9-1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返回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1.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在实际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有些纳税人由于不能准确提供房地产转让价格或扣除项目金额,致使土地增值额计算不准确,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因此,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2.应税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