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风电项目X期(XMW)工程XX辅机设备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合同双方:(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
合同双方代表签字:
买方卖方
名称:X发电有限公司名称: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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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国电天津大港风电项目筹建处,包括该法人的
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国电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1.3“卖方”是指(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
的受让人。
1.4“项目”是指国电天津大港沙井子风电工程。
1.5“技术支持方”为自己拥有或被合法授于本项目的标的物
的技术并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
术提供者。
1.6“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
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見
第19.2款。
1.7“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
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
1.8“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
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9“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
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
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
在合同设备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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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
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
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
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
协议书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
1.11“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
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
1.12“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
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
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3“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
和方法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
部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
1.14“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
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5“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
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6“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
的验收。
1.17“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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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周”是指7天。
1.18“风电厂”是指位于国电XX风电项目。
1.19“现场”是指位于XX,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场所。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