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和开工初期主要有以下要点工作。
1制定工作目标
进度目标: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主体工程按时完工,力争提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质量目标:合格标准,使用功能达到业主和设计要求。
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投资目标:不突破批复的设计概算,力争节省投资。
廉政建设:签订廉政合同,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6)合同目标:按照水利部标准文本签订合同和实施合同管理。
2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材料包括以下:
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3开工备案手续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规定,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开工备案材料用根据各省市相关规定提交。(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材料清单)。
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为:
项目法人已设立;
初步设计已批准;
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建设资金已落实;
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
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
(8)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
(9)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4安全生产备案
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程序上报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的报告。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的要求,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水利工程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其他有关事项。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5项目划分申报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规定,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项目划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6验收计划备案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7外观标准确认
外观标准申报确认应在项目划分确认后,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中的评定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8检测方案备案
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项目法人招标委托第三方单位)。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