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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北京大兴区庞各庄镇中心卫生院招聘临时辅助用工模拟试卷带答案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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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6 页
更新时间:2025-05-27
总字数:约3.06万字
文档摘要

2025北京大兴区庞各庄镇中心卫生院招聘临时辅助用工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有人也许认为,“写文章只要不妨害所表达的义理,材料细节有点出入是无所谓的。”)义理是文章的灵魂,大凡写文章,不会不关注这一点。这种关注就应包含对支撑义理的材料的审慎核查与选用。对括号内的文字理解最准确的是()。

A.批评了只重视表达义理,但是不重视材料真实性的错误认识

B.肯定了既重视义理的表达,也重视材料细节必须真实的主张

C.批评了借口不妨害表达义理,而忽视材料真实性的错误认识

D.肯定了材料对表达义理的作用,不主张苛求材料细节的真实

【答案】:C

【解析】由“只要不妨害所表达的义理,材料细节有点出入是无所谓的”可知,“不妨害义理”是“无所谓”的条件。说话人批评的是以不妨害义理为由忽视材料真实性的看法,这种看法并非是转折关系,也未体现出相应条件关系。文段中用“也许认为”表明不赞成说话人的态度,有些肯定的说法是不符合题意的。

2、下列公文中需要标识签发人的是()。

A.××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B.××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C.××市人社局关于留学人员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D.××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产业集聚区考核晋级结果的通报

【答案】:C

【解析】在公文中,上行文需要标识签发人。意见、通告和通报通常是下行文,用于传达上级对下级的指示、告知相关事项等,不需要标识签发人。而请示属于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所使用的公文,需要标识签发人,以便上级了解谁对该请示负责。所以需要标识签发人的是关于留学人员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文。

3、公告所宣布的内容通常具有()。

A.重大性

B.事前性

C.预设性

D.商洽性

【答案】:A

【解析】公告是上至国家高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下至各机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有关方面或人民群众宣布重要事项的知照性公文。公告宣布的内容通常是重要的、有影响力的大事,具有重大性。而事前性强调事情发生之前,公告并不一定只在事前发布;预设性一般指预先设定,公告内容并非都具有预先设定的特征;商洽性主要用于协商讨论,这与公告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告知性不符,公告主要是单方面的信息传达,不具有商洽的性质。所以答案是重大性。

4、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在改革开放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适用的文种是()

A.决议

B.决定

C.通知

D.命令

【答案】:B

【解析】这道题考查对不同公文文种适用情况的理解。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是经会议讨论产生,这里并不是通过会议讨论来对人员进行表彰,所以不适用。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在改革开放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属于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用决定来行文是合适的。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主要侧重于传达事项,不太用于进行表彰,所以不适用。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命令的嘉奖通常用于更具有强制性和较高级别、重大功绩的情况,对于一般性的改革开放杰出贡献人员表彰,用决定更为合适。综上,应选用的文种是决定。

5、赵某被法院宣告死亡,实际上他并未死亡,只是在外地躲债。某日赵某被李某欺骗,将自己的摩托车低价卖给王某的妻子韩某,而韩某对此并不知情。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题可根据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题目所给情形进行分析。在本题中,赵某被法院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其在外地躲债期间被李某欺骗,将自己的摩托车低价卖给韩某,而韩某对此事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赵某是受李某欺骗而低价出售摩托车,赵某属于受欺诈方,所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本题情形并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本题也不属于这种情况;而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本题赵某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属于有效合同。综上,该合同的效力是可撤销。

6、诉诸无知是一种逻辑谬误,它是指人们指定一件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