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的内容和流程,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进、扩建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公司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考虑以下环境保护内容:
(一)项目区域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防治对策;
(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考虑下列环境保护内容:
(一)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二)项目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
(三)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初步技术方案;
(六)环境及生态影响初步分析;
(七)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七条?在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篇,考虑下列环境保护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设计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三)工程概况;
(四)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以及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和去向;
(五)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六)绿化方案;
(七)污染物总量控制;
(八)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九)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十)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所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
(十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第九条?建设项目投资备案立项后,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公众参与的,依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和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安全环保部报送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评审和批准。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相关原始资料,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后,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见附件。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由具有环保工程设计资质、环保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要求进行设计。环境保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施工合同,落实建设资金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五章??环保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阶段性验收或先行验收的,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开展阶段性或先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启动;
(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自查;
(三)?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收集环保设施资料;
(五)?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开展验收监测;
(六)?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八)?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九)?建立环保竣工验收档案等。
第二十五条?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