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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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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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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非营利、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医院设立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是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2.审核捐赠资助项目的申请和实施方案;

3.监督捐赠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物资的使用;

4.协调解决捐赠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财务部门,负责捐赠资助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受理捐赠资助申请,对捐赠资助人及捐赠资助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起草捐赠资助协议,组织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3.负责捐赠资助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保管和发放;

4.定期向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报告捐赠资助工作情况;

5.建立捐赠资助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捐赠资助工作。业务科室负责提出捐赠资助需求,参与捐赠资助项目的实施;财务部门负责捐赠资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部门负责对捐赠资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后勤部门负责捐赠资助物资的仓储、运输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捐赠资助的接受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由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需报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批准。

捐赠资助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捐赠资助行为应当是自愿、无偿的,且不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条件。

医院在接受捐赠资助前,应当对捐赠资助人及捐赠资助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捐赠资助人的基本情况,如主体资格、信誉状况等;

2.捐赠资助的目的、用途和方式;

3.捐赠资助物资的质量、数量、来源等情况;

4.捐赠资助是否符合医院的发展战略和公益宗旨;

5.捐赠资助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利益冲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捐赠资助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捐赠资助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受赠受助医院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

4.捐赠资助的目的、用途和使用方式;

5.捐赠资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等。

对于价值较大、影响广泛的捐赠资助项目,应当报医院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协议。

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专用账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捐赠资助的物资,应当进行详细的登记,建立物资台账,妥善保管。

第四章捐赠资助的使用

医院应当按照捐赠资助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助资金和物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同意,并报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批准。

捐赠资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合理、有效的原则。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捐赠资助物资的使用应当根据医院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提高物资使用效益。对于捐赠资助的医疗设备、药品等物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保管和发放,确保物资质量和安全。

医院应当定期对捐赠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项目完成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向捐赠资助人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对于捐赠资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医院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捐赠资助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

第五章监督与审计

医院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捐赠资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内容包括捐赠资助资金的收支情况、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

审计部门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医院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捐赠资助工作的日常监督。捐赠资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捐赠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接受捐赠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