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的认定
工期的概念:即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对于工期认定,一般有两种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总天数。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减去工期顺延的天数,就是建设工程的工期。
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开始施工之日,是计算工期的起点。
工期认定
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
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在双方对开工日期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通知是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
双方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时,依据《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重新整理和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
认定开工日期认定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发包人未保证开工条件已经具备,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以实际具备开工条件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原因导致推迟开工的,保护发包人的利益
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认定标准
双方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时,依据《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重新整理和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双方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时,依据《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重新整理和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那么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对工期认定起决定性因素
建设工程中认定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合理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作为实际竣工日期具有合理性。
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竣工备案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的手续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中认定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付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建设工程中认定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期延误后,认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工期顺延
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时,施工期限相应延长的情况。
存在顺延工期的事由
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
顺延工期的事由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合意
通过工程签证等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允许当事人按照意思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