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斯定理
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罗纳德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
获得者。但“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1966年,斯蒂格勒在教
科书《价格理论》中加入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内容并第一次使用了“科
斯定理”这个名称,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
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
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
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
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
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
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
一为交易成本,另一个是产权。
二、产权经济理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之后,在阿尔钦、德姆塞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等一大批杰出的产权
经济学家的推动下,产权经济理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本文将他们的进展视为对
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提倡将生产要素视
为权利。他认为人们拥有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拥有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种权
力不是无限的,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科斯在这里
的分析实际上已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先河。
产权的涵义是什么?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
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
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
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菲吕博腾和配杰
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一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
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
安排确立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
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
产权理论所强调的是资源配置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一点在新古典
经济理论中一向被忽视或最多被假定是和谐的而不加考虑。产权学派认为产权的
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也就是说,当产
权对外部性内在化为收益和成本的影响更为经济时,即当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收益
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就会产生并发挥作用,反之,在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收
益小于内在化的成本的情况下,外部性则不值得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必要
讨论产权及其功能。
三、产权理论的应用
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运用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本文主要分析一下公有产权
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古典社会主义企业。
公有产权是这样一种权利界定:有关资源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由全体社会成
员共同占有,某个人对资源行使某些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
权利。这种产权结构虽然名义上将有关资源的权利赋予了全体社会成员,但实际
上却是一种模糊的产权界定,它与私有产权界定的三个原则相比,具有明显的不
同。
1.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直接受益受损的权利,具体到企业制度中既拥有剩
余索取权又要承担损失的风险,即要承担有限的或无限的责任。而公有产权的拥
有者没有直接的受损受益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企业制度中既没有剩余索取权也不
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2.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公有产权的拥有者则没有。
3.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让渡或交易的权利而公有产权则没有。由此所决定
的公有产权必然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是指那些按照经典社会
主义理论家的设想以公有产权为基础形成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曾普遍存在
于改革前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在古典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下,社会生产被当作
一个大工厂,企业实质上是其中的一个车间或班组。古典社会主义企业的产权属
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但在实际控制意义上,一个企业只涉及一小部分社会成员。
因此对于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本质上仍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企业是以全
体社会成员作为最初委托人,然后通过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部门形成层层委托
——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与现代股份公司制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