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ppt
文件大小:1.07 MB
总页数:43 页
更新时间:2025-05-27
总字数:约7.48千字
文档摘要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力1.现场检查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调查取证权。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查封、扣押权。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4.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九条关于《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填写要求1.文书格式:附件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记录要求: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检查的情况,文字表述要准确、简洁、合法,而不应带有主观色彩。3.记录程序填写检查记录前,交换意见,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记录一份交给被检查单位,一份由监察机构存档。除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记录是很重要的法律文书!!第二十条被检单位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处理规定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第二十一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性质: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令。(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签发条件: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法、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内容:载明违法违规行为或隐患;法律法规要求;法律责任条款法律责任形式;改正措施建议。安全监察指令书法律责任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责令改正(停止使用)。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预防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依照职权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决定。很多情况下,责令限期改正被设置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1.监察指令书的格式及内容规则附4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格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内容包括指令书的文书号,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反的法律规定,责令整改的措施、期限和依据,以及复议和诉讼机构。2.发出监察指令书的要求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整改时限与措施合法合理。注意!!安全监察指令书不能出现罚款、查封扣押等字样第二十二条不经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特殊规定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注意:应鉴别电子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第二十三条关于现场监督检查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条件:(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此款为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应查封、扣押,但可不予查封扣押的条件:(一)隐患当场能够整改的;(二)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暂不查封扣押的,可由使用单位说明情况,并注明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的程序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时限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使用的程序和条件责令停止使用的程序: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的条件:(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第二十七条关于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