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投资公司是在非公开市场上筹集的,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和标准化的管理系统,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投资公司的这种双重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对自身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也对金融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1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1投资公司概念
国内外对投资公司的定义不同主要是因为对其投资范围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对于投资公司的法律特征上并没有太大的分歧。一般而言,投资公司(PrivateEquityFund,简称PE),是指通过私下募集的方式筹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随后通过一系列退出手段,如公司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管理层回购(MBO)或并购(MA)等退出公司并获取投资收益。简言之,投资公司的投资者通过寻找高潜力的非上市公司,向其注入资金,获得一定比例的股份,推动公司的发展、上市之后通过退出获得利润。狭义的投资公司仅指对成熟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广义上的投资则涵盖了对各个发展阶段的企业的股权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并购投资以及针对上市公司的非公开的定向募集股份的投资等。
1.2投资公司的运作流程
设立基金。包括基金形式的选择,基金的注册和其他工作。如上文所述,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目前有三种形式:公司制基金,契约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其中,有限合伙制基金是目前投资公司的主流模式。许多国际知名的投资公司,如美国的黑石集团,英国的3i和中国的CDH,都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
募集资金。在选择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后,基金将开始募集资金,寻找投资者。投资者则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投资倾向和基金管理人的声誉等选择是否投资。
投资管理。筹集资金后,基金经理将开始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的选取是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经历一个繁琐的过程,具体包括:项目评估,项目筛选,尽职调查,价值评估,项目设计,谈判,审批,直至相关部门批准,签署法律文件,正式完成交易。
运营管理。在选定了投资项目后,投资公司管理人会凭借自身的管理运营经验,通过向董事会派遣董事、更换或增派管理人员等手段来参与到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监督中。
退出。退出是投资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投资公司投资的目的不在于获取企业的控制权,而是通过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适当的时机退出来获取投资回报。因此,无论项目投资是否成功,能否达到预期的投资目的,投资公司最终都是要退出企业的。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IPO)、企业并购、管理层收购、破产清算等。
2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投资者进行的必要信息的披露。
信息披露主体:投资公司管理人、投资者、被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如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的投资信息、估值的方法和做法、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和其他事项等。
信息披露频率:月度披露、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以及发生重大事项时的披露。
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一般来说,政府监管的主体是证券或金融管理机构,自律监管的主体是行业协会。
之前,私募行业是没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信息披露主要以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自行约定执行。然而,由于私募基金信息不对称严重,欺诈、腐败、内幕交易频发,因此近年来各国都开始引入信息披露制度强制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以增强基金运行的透明度,使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能够实行更加有效的沟通,从而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3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信息披露办法》中仅规定了资金募集前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没有对基金清算和退出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做出要求。实际上,由于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适时退出来获取投资回报,对获取企业的控制权并不感兴趣,因此基金的退出是整个投资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这个环节中,存在着企业的估值清算等直接关系到基金收益的过程,因此,在私募基金退出阶段的信息披露可能会严重影响到投资者最终的收益。而对于基金投资者最关心的这一个环节的信息披露,现有法规中均未涉及,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3.2对投资者和基金未做出差异化披露要求
目前的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是针对私募基金的一般性规定,并没有根据不同的基金类型实行区别化的管理。而这样一视同仁的管理办法,难以有效地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比如,根据规定,投资公司需在每年度后的4个月内提交信息披露年报,这对于投资于封闭性基金的投资者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因为即使投资者通过年报获知了基金运作不良或可能存在损失的风险的信息,但是由于封闭性基金对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