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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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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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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研究

1引言

《证券法》是我国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秩序,推进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在2003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令人羡慕的成绩,然而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证券市场的体系发生着深刻的转变,进而推进了证券法法律法规的调整,以此适应新时代,证券市场的发展需求,然而纵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关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2证券法修改探析

中国当前的证券法结构内容主要是以1998年证券法体系为前提,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2005年中旬、2013年与2014年先后进行了细节调整。然而在证券法立法之初,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刚刚起步,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所以能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并制定证券法而非国务院,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从证券法立法环境来分析,本法拥有显著的时代特点。因为在本法制定“伊始”,我国曾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市场经济体系受到损伤。所以本法规范的基本目的是为有效防范并抵御证券市场所潜藏的各类风险,加大力度限制证券交易与发行程序。通常来讲,1998年由人大起草的证券法是我国首部体系相对完备的证券法,其立法目标与规范目标是风险防控,因而在立法程序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规划中有相关的预警机制及防范手段。然而在中国社会市场经济体系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对风险的过度强调而增设繁杂的禁止性调控,显然难以适应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律。所以,2005年中旬,我国相关部门曾对证券法展开了重大修改,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删除25相条款并追加53项条款,从宏观层面与证券市场运作机理层面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以此提升我国证券法的法律效能。然而在新经济形态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诸多的新问题。因此立法部门在2013与2014难对证券法中的7项条文进行调整。与2005年的法律调整相同,依旧是对限制性条款进行开放。然而修改幅度相对较小,难以适应我国当前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需求。

3现代证券法问题

虽然我国证券法在2005年的修改中取消了大部分禁止性条款,然而与西方国家相比,依然存在着明显的“限制性”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依旧以禁止为主,对证券市场的约束力较强。并且在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诸多新型证券交易形式得以发展,在调整并监管此类证券法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空白。而通过总结并分析我国当前的证券法体系,能够发现证券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3.1范围过窄

在证券法律体系层面,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讲,是以证券法作为最高法律效力的,以《交易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为层级法律,并以相关规定作为辅助体系的法律机制。然而证券法在条款规范中针对证券概念的诠释,要窄于相关领域的定义。而对我国证券法规定之外的,流通于证券市场的证券形式,相关行业部门及机构都承认其属于证券交易范围。由此可发现,现阶段我国证券法在调整对象层面上存在着严重的滞后问题,难以结合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与证券形式,开展相应的调整工作。如果长此以往,不提升对证券定义的重视,延伸其基本内涵,将无法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尤其在新经济形态下,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新型证券交易形式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能够在有限时间内,促使证券市场在交易形式与证券形式上呈现出野蛮生长的现象。所以,明确证券定义迫在眉睫。

3.2限制过多

我国证券法在企业融资行为上存在诸多限制,严重制约着证券行业的良性发展。譬如,在贷款内容上,证券公司需要通过银行审批,持有具体的许可证件,才能获得相应的资金。然而在通常情况下,证券企业即便取得相应的许可与批准,获得了相应的款项,然而在利用率与用途层面上,也存在诸多的限制。我国立法机关曾在贷款通则中规定任何企业及个人都不得将贷款“款项”用于股票投资活动,但特殊规定除外。虽然我国证券公司利用银行贷款,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便属于特殊规定。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证券法对企业的贷款融资活动依旧存在诸多的限制,在重重限制与制约下,证券企业若想取得融资成效,显然是困难重重。因此,证券法律体系应结合我国其它相关法律,对证券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深入的理解,并开放相应的限制。

3.3区分模糊

证券法是为监管证券交易市场,防范市场风险而制定的,然而此种法律监管不应局限在不良行为与市场问题,还要发挥其有效的引导作用,指引投资者在规范自身投资行为的前提下,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然而投资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投资规模不一,投资规模不同的投资人对市场风险理解以及抵御能力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相关政府部门有义务利用法律法规手段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尤其在投资人缺乏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时,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确保投资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而这便是通常意义上的适当性制度。然而这项制度却在法律法规层面难以得到直接体现。继而使投资人对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