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合同法通论》教学课件.pptx
文件大小:1.41 MB
总页数:255 页
更新时间:2025-05-28
总字数:约4.73万字
文档摘要

合同法通论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一)关于合同主体的平等性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关系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首要体现为其主体的平等性。1.关于国家机关的行为2.关于企业承包与土地承包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二)关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在《合同法》等法律中被称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民法目前仅承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民法典》第464条明确将合同界定为协议。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包括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三、合同是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协议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合同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果或者变动财产法律关系为目的。(一)《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不仅限于债权合同(二)《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是财产合同(三)合同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果为目的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也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规定了其名称及主要权利义务的合同。非典型合同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并未对其名称与主要权利义务予以规范的合同。例如美容合同、到饭店用餐的合同等,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换言之,其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各类有名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仅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此外,实践中的借用合同也是单务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要通过合同获得某种利益,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合同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对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的典型法律形式,无偿合同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例外情形。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方实际交付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没有此类要求,当事人既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为维护交易的便捷,现代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规定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就担保合同而言,设立主债权的合同就是主合同,各类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的,从合同也一并无效。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七、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也称预约、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合同;依据预约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本约合同或者本合同。本约合同在预约合同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本约合同的义务。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八、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利他合同这是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进行的分类。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给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大多是订约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但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这就是所谓的利他合同或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由于此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