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固定设施技术规则
2022
目录
总则 1
第1篇海上固定电力升压站设施 3
第2篇海上固定风力发电设施 65
第3篇海上固定渔业养殖设施 76
第4篇海上固定旅游休闲设施 96
第5篇海底管道系统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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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目的
为贯彻我国政府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海上固定设施上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海上固定设施在其全生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经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制定《海上固定设施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及其修改通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设置的新建海上固定设施(以下简称“海上固定设施”)。现有海上固定设施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
本规则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军事等用途的海上固定设施。
免除
对于技术规则中不适应或妨碍新颖或新型海上固定设施功能发挥的任何规定,本局按照规定程序,并基于技术评估的结果可免除这些要求,但任何此类海上固定设施均应使本局认为其适于预定的用途,并保证其全面安全并防止环境污染。
免除的申请与批复实施要求见检验规则通则附录《海上固定设施等效、免除实施要求》。
等效
本局可准许在海上固定设施上应用不同于技术规则要求的任何新材料、新能源、新颖结构形式、新颖设备和装置,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其至少与技术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准许采用新材料、新能源、新颖结构形式、新颖设备和装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详细资料和所作的任何试验报告提交本局。
等效的申请与批复实施要求见检验规则通则附录《海上固定设施等效、免除实施要求》。
解释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局所有。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定义
本规则适用的定义如下:
海上固定设施:系指通过导管架桩基、重力式基础或负压筒基础等底部支撑结构固定于海底,用于特定功能的建筑、装置,如海上固定电力升压站设施、海上固定风力发电设施、海上固定渔业养殖设施、海上固定旅游休闲设施、海底管道系统(包括陆上管道的海底穿越段)等。
新建海上固定设施: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海上固定设施。
现有海上固定设施系指:非新建的海上固定设施。
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可以辨认某一具体海上固定设施建造开始,该海上固定设施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海上固定电力升压站设施:系指安装在海上风电场内,用于布置电气系统、安全系统和辅助系统等设备,汇集风电场电能经升压后送出的海上固定设施。
海上固定风力发电设施:系指安装在海上风电场,支撑结构承受水动力载荷作用的,将风能转换为电能的海上固定设施。
海上固定渔业养殖设施:系指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的海上固定设施。
海上固定旅游休闲设施:系指用于海上休闲、旅游,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海上固
定设施。
海底管道系统:系指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或其它流体介质的海底管道工程设施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海底管道、陆上部分管道、立管、支撑构件、管道部件、防腐系统、混凝土涂层、泄漏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
无人驻守海上固定设施:系指无人居住的海上固定设施。在日常作业条件下,工作人员短时间在设施上作业操作;特殊条件下,如检修、应急故障处理以及定期巡检时,允许登乘的人数应尽可能少,但人员不得在设施上过夜。
第1篇海上固定电力升压站设施
目录
TOC\o1-2\h\z\u第1章通则 6
第1节一般规定 6
第2章构造、强度、材料和焊接 7
第1节一般规定 7
第2节环境条件 7
第3节设计载荷 7
第4节结构分析与校核 10
第5节材料 11
第6节焊接 12
第7节腐蚀防护 12
第3章基础 15
第1节一般规定 15
第2节桩基础 15
第3节重力式基础 22
第4节负压筒基础 23
第4章机械设备及管系 24
第1节一般规定 24
第2节机械与设备 25
第3节管系 26
第4节开式排放系统 28
第5节通风系统 29
第5章电气装置 30
第1节一般规定 30
第2节电气主接线 30
第3节主变压器 31
第4节配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