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概述职业病的预防及保护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的保障职业病防治监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职业病防治法概述一、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以下6类。
第一节职业病防治法概述粉尘类此类因素包括砂尘、煤尘(煤砂尘)、石墨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等化学因素类此类因素包括铅、采、猛、镐、磷、珅及其化合物等6类物理因素类 此类因素包括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噪声危害等放射性因素类 此类因素包括紫外线、放射性物质、红外线等生物因素类此类因素包括炭疽杆菌、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等其他因素此类因素包括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和刮研作业
二、职业病的特点1、病因明确每种职业病即均有明确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史2、与劳动条件相关职业病的发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作业时间有关。一般存在接触水平(剂量)——效应(反应)关系。3、常为群体性发病在同一生产环境中,往往不是只有个别的人发病,而是同时或先后出现相同的职业病患者。4、病因处理及治疗时机影响预后5、可以预防
三、职业病的分类职业性尘肺13种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
三、职业病的分类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四、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郑重通过,这部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确立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节职业病的预防及保护(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一、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二节职业病的预防及保护(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需申报的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2、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一、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二节职业病的预防及保护(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申报部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一、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二节职业病的预防及保护(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一、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过程防护职业防护保障(二)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