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福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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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9 页
更新时间:2025-05-28
总字数:约1.15万字
文档摘要

昆仑健康[2016]

附件2-2医疗保险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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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福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2

第一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第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五条保险对象2

第六条保险责任2

第七条补偿原则3

第八条责任免除3

第九条保险期间和续保4

第十条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变更4

第十二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变动5

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5

第十五条年龄性别错误5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变更5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5

第十八条合同终止6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6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6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给付6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7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7

第二十四条司法管辖7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7

第二十五条释义7

第1页共9页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福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

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

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

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