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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外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与借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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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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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与借鉴

邱国栋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大会对合作社做了重新定义,并提出了

七条原则。认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

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原则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的社员控制、社员经济参与、自治与

独立、教育与培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和关注社区。此定义揭示了合作社

的基本原则或一般性运作规则,但各个国家由于国情的特殊性,在合作社

发展的实践经验方面还会存在个性或特点。

一、西方合作社发展及其模式

1.西方合作社发展

英国是工业革命兴起的地方,也是合作社发源地。18世纪至19世纪,

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工业革命蓬勃发展,以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生产

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工业生产迅速发展,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也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1844年在曼彻斯特北部一个叫罗虚代尔

的工业小镇上,由28名法兰绒工人组建了取名为“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theRochdaleEquitablePioneersSociety)的消费合作社,向社员出售面粉、

黄油、茶叶、蜡烛等日用品。罗虚代尔并不是最早的合作社,却是大家公

认的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著名的“罗虚代尔先锋社”的价值原则是:自

愿和开放的社员制;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固定红利和限制股金分红

原则;盈余按社员购买额分配原则;发展教育原则;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

则;对政治、宗教严守中立原则;现金交易的原则;产品质量保证和公平

作者简介:邱国栋(1960-),男,山东潍坊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

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为企业组织、企业战略和企业智力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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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原则。他们奉行公开、诚信、尊重社员的价值观念,以公平合理的价

格销售货真价实的商品,根据消费额的多少让顾客分享盈余,并由顾客参

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使顾客成为合作社的主人。罗虚代尔原则成为后

来各国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至今国际合作社联盟的7项原则,仍然以

此为基本框架。

从合作社组织形式的产生看,欧洲是发源地,美日是引进型。合作社

最早出现在欧洲,后来传到美国,欧美合作社的起源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

的,刚产生时政府采取不鼓励、不限制的自由发展政策,后来采取法律规

范、引导发展并适当支持的政策。而日本的情况就大不相同,日本农协创

建于1947年。日本农协的成立,不是一个农户组建的结果,而是战后日本

政府承命于美国驻日最高统帅部,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

后,日本政府为了克服战争给农村造成的严重灾荒,对农业采取了三项措

施,即土地改革、土壤改良和组建农协。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普遍成

立了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和中央联合会。但当时农民合作意识不强,许

多农协只有牌子,没有实际内容。农协成立不到一年,就因急剧的经济变

动,经营者缺乏经验,会员不积极支持等原因而陷入萧条状态。为了摆脱

困境,农协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增加农民入股运动、农业计划运动、购买

和贩卖事业组织化等一系列运动,日本政府也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农协的

工作,在财政上给予大量补助。可以说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日本农协一

直处于政府的保护和援助之下,所以说日本合作社属于政府推动型。为什

么合作社能在美欧国家自发产生,而在日本等国却是由政府推动。有学者

认为合作社坚持一人一票原则,使得强者加入合作社会受到弱者的“剥

削”,故西方国家的合作社主要是弱者间的联合。按照这个原理去分析,

似乎小农经济国家更应该产生农民合作社,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同样

在欧洲也是这样,如瑞典等国的农民合作社,首先是由某些大农场主发起

和说服众多小农场主参加而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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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成立必须有发起者。因此,主要西方国家的合作社发起有三种类型,

即除了美国的自发型外,还有政府推动型和龙头企业带动型。

关于社员出资问题。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采取交易份额制和限制成员

制,交易份额制是指社员必须购买合作社的交易份额或交易权,出资购买

后才能成为会员,交易份额或交易权可以转让;限制会员制是指合作社通

常对社员购买的最高份额或最低份额有一个限制,以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