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CCESCC/WI—37)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三章检查层级及频次
第四章检查内容
第五章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安全生产管理运行的状态,发现并纠正安全管理与预期目标的偏差,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控制水平,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现场项目部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检查按时间、人员、内容等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具体含义如下:
(一)定期检查:指按照特定周期(时间)组织开展的系统性、综合性检查,如:每年度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体系内审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指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特殊环境、生产安全事件等的临时性检查。
(三)季节性专项检查:指针对季节的特点,在每年的冬季、夏季、雨季开展专项的检查。
(四)节假日检查:指针对节假日前后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等特点,在每年的“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开展的检查。
(五)专业检查:指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或管理难度较大的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大型机械设备、消防安全等专业安全问题开展的检查。
(六)带班检查:指由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七)日常检查:指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巡查;各级管理人员在对施工现场进行生产、进度、质量、技术等检查时,同时进行的安全巡查;班组长和班组兼职安全员进行的班前、班中与班后安全检查。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所属二级单位以及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所属机构以及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各单位和所辖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及现场带班安全检查。
第八条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及组织项目级安全检查。
第九条项目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施工、技术、质量、材料、设备、人力资源、经营、财务、政工、施工队长、班组长等)负责项目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具有检查权、建议权、责令整改权、经济处罚权、警告权、停工权等权力。其中,在行使经济处罚权和停工权时,应履行所在单位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检查层级及频次
第十一条公司对各二级单位(包含直属项目部)的定期监督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并覆盖全部二级单位。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的项目施工现场不定期或专项监督检查应至少每年抽查一次。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对所属项目施工现场的不定期或季节性及专业性监督检查,应至少每年进行两次,覆盖全部在建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自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在节假日、季节性来临时应开展节假日及季节性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应至少每天进行一次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查内容
第一节安全管理检查
第十六条包括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管理部门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等等。
第十七条体系策划包括安全管理目标的制定及分解,目标责任定期考核。危险源识别与风险控制及管理方案。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识别与信息传递。
第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内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及程序。现场危险作业许可和危险品管理。
第十九条入厂安全教育、专项安全教育的计划、记录、教材及试卷等,班组活动、宣传活动等日常安全教育的见证资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带班检查及安全员巡检等日常检查文件、记录、整改资料。
第二十一条分包、供货商资质能都满足安全要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施工机具进场验收和运行维修管理,特别是特种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检验合格手续。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与实施、单独核算情况及分析。
第二十四条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劳动保护以及相关权益保护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二节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临边、洞口和交叉作业施工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