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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全生产基础知识(高职)(第二版)课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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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3 页
更新时间:2025-05-28
总字数:约1.17万字
文档摘要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了解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等。;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某某驾驶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号牌为豫C8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某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某某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km867m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见图)。;5;1.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某某行经事故地点时疲劳驾驶且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具体分析如下:;(1)驾驶人疲劳驾驶。经查,自8月9日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达2小时29分。且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时间里,王某某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余时间均在执行川AE0×××号卧铺客车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此外,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王某某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2)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86km/h,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km/h),超过限定车速33%~43%。;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2.间接原因

(1)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经查,事故当晚事故地点所在桥梁右侧的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约40m),宽度不满足要求(实际宽度为20cm)。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2)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7000N时(等效车速约为50km/h),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km/h,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3)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某交通运输集团和汽运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汽车站和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收车、出站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事故车辆违规发车运营。省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4)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省公路部门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5)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发生以来,司法机关已对28人立案侦查。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15人,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3人。;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1.免于追责人员(3人)

豫C88×××号大客车驾驶人王某某、冯某某,大客车乘务员席某某,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移交司法机关人员(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