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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规定(中国石化人劳[2014]18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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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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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规定

中国石化人劳〔2014〕185号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深化用工制度改革、调整用工模式工作要求,合理使用、规范管理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石化人〔2014〕493号),结合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下同)实际,规定如下:

一、非全日制用工指在单位的非全日制工作岗位使用,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小时计酬为主的人员。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国家法定用工形式之一,是集团公司用工的组成部分和补充用工形式。

三、根据用工目的,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分为需求性非全日制用工和安置性非全日制用工。其中:需求性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根据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安置性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帮扶为目的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

四、集团公司核心业务、暂实行自营自管的非核心业务中适于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主体岗位和普通岗位可配置非全日制用工。工作任务具有不均衡特点的普通岗位应加大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力度。

总部编发集团公司《岗位类别划分和用工配置规范》,明确可以配置非全日制用工的具体岗位。

五、非全日制用工纳入用工计划管理和用工总量控制范围,各单位须在总部下达的用工计划范围内使用。

六、总部在实施用工总量管理时,对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按实际人数进行统计。在计算单位劳动生产率指标时,可对非全日制用工人数进行折算。

七、各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原则上采取订立口头协议的方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不约定试用期;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单位根据用工需求情况、劳动者胜任岗位情况等,可随时终止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八、单位按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水平。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在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九、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

十、单位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和管理非全日制用工,结合自身业务及岗位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非全日制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