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CCS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XXXX.9—XXXX
水务码分类与编码第9部分:水文化遗产
Classificationandcodingrulesofwatercode—Part9:Waterculturalheritage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11/TXXXX.9—XXXX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编码规则 1
4.1一般规定 1
4.2编码对象 1
4.3对象分类代码 2
4.4长度代码 2
4.5行政区代码 2
4.6流域代码 2
4.7身份代码 2
附录A(规范性)对象分类 4
附录B(规范性)水文化遗产一级、二级子类码代码 5
附录C(资料性)编码示例 6
参考文献 7
DB11/TXXXX.9—XXXX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标准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1/TXXXX《水务码分类与编码》的第9部分。DB11/TXXXX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河流和湖泊;
——第3部分:水利工程;
——第4部分:测站;
——第5部分:供水;
——第6部分:排水;
——第7部分:水土保持;
——第8部分: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9部分:水文化遗产。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智慧水务发展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DB11/TXXXX.9—XXXX
1
水务码分类与编码
第9部分:水文化遗产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文化遗产类的32位身份标识编码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物质形态类水文化遗产对象所涉及的水行业范围内的管理实体,包括不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T213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
DB11/T064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
DB11/TXXXX.1水务码分类与编码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文化遗产Waterculturalheritage
人类在认识水、开发水、利用水、治理水、保护水、鉴赏水过程中所遗留下的文化遗存。
注:本标准适用的物质形态类水文化遗产建成时间一般不得晚于1949年,对特定历史时期有特别重大价值的不受建成时间限定。
[来源:GB/T42934,3.1有修改]
4编码规则
4.1一般规定
4.1.1本文件遵循DB11/TXXXX.1的总体约束。
4.1.2本文件用于指导水文化遗产类对象按照水务码要求进行编码。
4.2编码对象
本文件涉及编码对象包括不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两类水文化遗产基础类对象。不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又分为水利工程类、非水利工程类和历史水系三类一级子类别;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细化为水利文献资料类、其他可移动物质形态类两类一级子类别。
DB11/TXXXX.9—XXXX
2
4.3对象分类代码
第1~6位为对象分类代码,应符合DB11/TXXXX.1-XXXX表A.1规定,水文化遗产类对象分类代码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4长度代码
第7位为长度代码,为“身份代码”段的有效位数,其中不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长度代码为B,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长度代码为9。
4.5行政区代码
不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可移动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两个水文化遗产基础类对象采用第8~16位为行政区代码,长度9位,应符合DB11/T064的规定,其中:
a)第8~13位为区代码,长度6位;
b)第14~16位为街道(地区)、镇和乡代码,长度3位;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