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定价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综述
一、基本理论
(一)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理论与评估源自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的交易模式与排污权相似,是指某生产机构在相关规章制度下,向环境中排放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权利。1968年戴尔斯提出了碳排放权应该像商品一样交易,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时体现其价值的资产。碳排放权具有社会、经济与法律属性,碳排放权是在能源消耗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下所定义的资产,不同于传统的商品,也可以说,碳排放权是国家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所形成的手段。碳排放权作为特殊的资产,难以衡量其成本,随着碳排放权所涉及的行业的拓宽,碳排放权逐步成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商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碳排放权涉及的分配方式包括,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碳排放配额,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减排目标发放的碳排放额度,政府根据控排企业碳排放权需求进行初始分配。核证减排量,是自愿性的减排活动,在调节市场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下,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控排企业在碳排放需求不足时,可以向其他有富余碳排放权企业购买,由此可以起到鼓励企业提高节能减排技术的作用,并且起到平衡碳排放权有效利用的作用。
(二)影子价格
影子价格指的是当资源达到最优使用时的资产价格,通常运用于均衡理论下对资源资产的定价评估。因为影子价格实现的前提条件中的资源最优使用与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所以影子价格不等于资产交易的市场价格,而表现为某资产在生产过程所带来的收益贡献。
经济学家利用数学中的线性规范的方法,通过计算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得出影子价格的大小,线性规划定义意在当控制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一单位的资本所带来的收益的增加或者减少。从碳排放权的实际运用角度来看,在控制其他因素(资本、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影子价格为增加一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所带来的区域经济生产总值的增长。本文在线性规划的基础上加入碳配额公平原则,计算区域碳排放量公平分配下的碳排放权影子价格。
(三)公平分配原则
碳排放量的公平分配是碳配额中的主要分配原则,建立公平的区域碳配额制度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完善的基础。碳排放量的总量控制应该考虑到区域经济的差异性,考虑区域分配的公平性。公平分配原则分为历史平均原则,人口平均原则和支付能力平均原则。历史平均原则是根据某区域过去年度的碳排放量与全国碳排放量比例进行计算,历史平均原则是体现公平性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过去历史年份中排放量较高的省份碳排放量配额较高。人口平均原则的原理在于将资源根据人口数量进行均匀分配,人口较多的省份有更多的碳排放需求,则应当具有更多的碳配额。支付能力平均原则的本质在GDP生产能力与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之间的比值,生产能力较强的区域同样承担着较大的减排责任。以上所述的历史平均原则,人口平均原则和支付能力平均原则的计算模型见下文第四章所示。
二、相关概念
(一)稀缺性
环境的稀缺性是指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与人们对于资源的需求相比,供给是远远不够的,稀缺性是自然资源的共同特征。资源的稀缺原因在于资源具有有限性的特征,相反人们不能对资源进行无限期的使用,环境资源无法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同时自然资源受制于外部环境的影响,会存在资源的分布不均,导致各地区的稀缺性有不同程度的变化。经济学家马尔萨斯也曾经说过人口是呈现几何级数增长,而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呈现算数级数增长,如果不加以限制,会导致灾难的发生。
环境能为人类提供物质或者精神服务,环境属于一种稀缺资源,随着能源的消耗,温室气体的排放对环境的破坏是逐步加深的,而环境的净化能力是有限度的,过高的环境污染最终会威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环境资源保护需求的上升,碳排放额度受到政府等部门的限制,碳排放权由此具有了稀缺性的特点。
(二)外部性
外部性理论多用于对公共物品进行分析,外部性理论定义为某经济主体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影响。正外部性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同理可知,负外部性也称不良的外部性,是指自己的经济行为使得其他经济主体经济受损的情况,碳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无疑是一种负外部情况。从而,随着环境的恶化,如果不加以管制,各种行业会无节制的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大量污染物排放企业对居民健康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企业为了自身的生产利益,无限度的消耗资源,而社会则需要为其付出更高的成本,使得社会治理成本增加以及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损害公众的利益,外部性问题也越发变的复杂。负外部性往往被认为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使用,近几年资源的过度使用,造成的环境危机,外部不经济现象逐步明显。而碳排放权的出现作为一种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减轻外部性中的不公平现象。
庇古理论和科斯理论在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庇古理论提出增加税收的方式让排放污染物行业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