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助政策解读;主要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及标准
二、自然灾害救助程序
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四、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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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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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造成饮水、口粮等生活困难,需提供政府集中送水等生活救助的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饮用水、食品等救助服务。按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予以补助。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及时抚慰受灾人员,协助处理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善后事宜,向因灾死亡人员、因灾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予以补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按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重建对象每户2万元予以补助。对不同程度损坏需修缮住房,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并组织救助。
冬春生活(临时)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按核定的需冬春救助人员每人不低于150元(含中央补助和省、市、县级财政匹配的冬春救助资金)予以补助。;
二、自然灾害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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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实施程序
(一)紧急生活困难救助、旱灾生活困难救助。按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统计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员、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员灾情数据,以及乡(镇、街道)排查核实后的相应需救助人员台账,视具体灾情、安置情况(如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和实际救助工作需要,可以按标准及时向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也可以采取现金救助,执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方式向需救助人员发放救助补助资金。
(二)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
1.户报。受灾人员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资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资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于2023年3月20日印发的《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对象确定、资金申请和“一卡通”发放等相关工作。
(四)冬春生活(临时)救助。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于2023年1月5日印发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对象确定、资金申请和“一卡通”发放等相关工作。
(五)发放公示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发放前将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通报乡(镇、街道),并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后,及时将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至救助对象手中。;
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急物资是指由中央、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应急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主要用于灾害抢险救援处置、应急值守、查灾核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等的各类物资;接收的各类应急捐赠物资;省应急厅调拨我州用于应急工作使用的物资等。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用应急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仓储设施建设
仓储设施设置应遵循储存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避光、通风良好,满足防火、防潮、交通运输便利及远离火源、易燃易爆危险源等要求。
1.建筑面积。通过利用现有闲置房屋或调剂房屋、专职消防队库(室)等方式,乡(镇、街道)应急物资储备库(包括库房和相关用房)面积不低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