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报告
根据矿领导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令第774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文件内容规定要求,各业务科室从2024年9月21日起开展重大隐患排查,经排查重大隐患有15条,分别为:
一、采掘方面(4条)
(一)涉嫌提供虚假信息。
1.采一队4103工作面9月20日在四水平南翼辅助轨道上山爆破。井下记工报表显示在4103工作面打炮眼,未显示在四水平南翼辅助轨道上山处打炮眼,涉嫌提供虚假信息。
违反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隐患现状:为保证4103工作面正常回采,4103工作面验证期间,工作面爆破地点记录为四水平南翼辅助轨道上山落底。查采一队9月20日各项记录时,井下记工报表显示在4103工作面打岩石眼75个,未显示在四水平南翼辅助轨道上山处打炮眼,与爆破位置记录不一致。
采取措施:修改核对记工表。
下一步防范措施:1.加强爆破管理2.认真如实填写各项记录3.要求分管人员认真审核。
2.煤一队在42采区回风巷整修期间,人员定位在42轨道中段显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
违反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隐患现状:煤一队在42采区回风巷整修,目前人员定位及工作报表均显示42轨道,煤一队资料无异常。但煤一队在落道期间存在锚杆、锚索等材料入井情况,且入井方向在42轨道,可能暴漏隐瞒采掘作业重大隐患。
下一步防范措施:经常性检查汇报录音、调度汇报台账、工作报表等资料。
其他排查方向:1.请运输区排查提供车辆时,是否存在电话中有煤一队回风巷施工作业内容2.42轨道回风斜巷风门传感器开关曲线是否能够侧面反映异常3.设备使用入井记录4.材料使用计划及入井台账6.劳资工资台账。
(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风量不足
1.三三队、三五队爆破期间煤二队在北翼回风巷存在人员定位显示、巷修作业情况,涉嫌专用回风巷不专用。
违反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隐患现状:三三队在46采区运输上山掘进、三五队46采区轨道上山绞车房掘进,煤二队在北翼回风巷整修。排查调度爆破台账记录及人员定位查出,煤二队在三三队、三五队爆破期间存在人员定位显示情况。如:8月份(1-13日;15-18日;20日,22-23日;25-28日;30日);9月份(1-3日;6日;14-16日)等时间存在。
采取措施:人员定位信息实时上传,无法更改,以后规范作业。
下一步防范措施:1.严格按规程作业,要求三三队、三五队爆破前调度备案,调度通或三三队、三五队通知煤二队撤人后,经人员定位核实后,进行爆破作业。2.煤二队严格执行爆破撤人规定,通知撤岗后,经核实后可以进入施工地点进行施工。3.开拓科及相关单位经常性抽检,相关记录进行经排查。
2.北翼回风隐患整改期间,46采区轨道上山绞车房9月9日-24日4点班验收报表记录放炮掘进,有进尺记录。
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五款之规定。
隐患现状:北翼回风隐患整改期间,煤二队在北翼回风扩修,三五队9月9日-24日4点班验收报表记录放炮掘进,有进尺记录。
采取的措施:重新修改完善三五队4点班验收报表。
下一步防范措施:加强管理,统一作业计划、调度记录及小班黑报表记录,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规定学习增强责任心、认真记录。
3.46采区轨道上山绞车房掘进未按作业规程风量计算规定分三次放炮,出现供风量不足。
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五款之规定。
隐患现状:三五队9月9日4点班、9月11日4点班、9月18日4点班放炮2次,9月14日4点班拉底放炮1次。领用火药72公斤,风机吸风量340m3/min,未分三次放炮造成风量不足。
采取的措施:贯通后修改作业规程及相关报表风量。
下一步防范措施:严格按规程作业,分三次拉炮,有影响无法放炮掘进时,提前执行爆破程序保证三次拉炮时间。
(三)涉嫌人卡分离
1.巷修队在4103上顺槽联络巷处作业,定位在41轨道二车场显示人员信息,涉嫌人卡分离。
违反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款。
隐患现状:巷修队在4103工作面上顺槽联络巷处理高温点期间,人员位置信息在41轨道二车场。经排查电话汇报录音,存在有误汇报巷修队进入上顺槽施工内容,侧面反映巷修队施工人员与定位装置分离情况。
采取措施:巷修队报表及施工汇报均在41轨道二车场,通知调度室处理4103上顺槽联络巷电话汇报记录。
下一步防范措施:1.规范通话记录与施工报表及工作计划,确保一致2.加强职工教育3.安排人员落实电话汇报记录。
2.准备队在46采区运输上山帮助三三队接排水管及喷浆封闭U型棚期间,人员定位在北翼运输巷显示人员信息,存在人卡分离情况。
违反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