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导师工作室资助协议书
甲方:文化和旅游厅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依托单位):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资助建设文旅导师工作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满足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申请,同意乙方建设文旅导师工作室,并享受甲方资助。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的导师工作室项目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的义务
1.甲方对乙方领办文旅导师工作室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期2年,分两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一半,甲方根据对工作室绩效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划拨剩余金额。
2.甲方对乙方领办的文旅导师工作室颁发牌匾,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向工作室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
3.甲方对乙方领办的文旅导师工作室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和宣传推广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按《文旅导师工作室申报书》所规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业务创新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2.加强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保证甲方资助资金用于工作室项目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经费。
3.工作室2年资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当提交资助期绩效评价书面申请、结项报告和成果资料,经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4.与甲方保持定期联系,接受和配合甲方对文旅导师工作室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甲方组织开展的重大文旅活动。
第五条工作室在甲方资助期间取得的成果,推广应用中应注明工作室全称字样。
第六条乙方领办的文旅导师工作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延期完成工作或不能继续开展工作,实施内容有重大变化,资助经费预算有重大调整等事项,由工作室领办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后,报甲方审批。
第七条乙方领办的文旅导师工作室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批准后,终止撤销乙方领办的工作室,收回工作室牌匾和剩余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实施内容与申请内容严重不符;
3.实施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4.工作室领办人、责任单位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厅管理工作;5.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存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文化和旅游厅
乙方:
丙方:XXX单位(盖章)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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