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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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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3 页
更新时间:2025-05-28
总字数:约5.39千字
文档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劳动安全知识技能,预防人为因素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进员工、转岗、复工和“四新”人员、相关方人员以及经常性安全教育、员工再教育安全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员工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有关劳务派遣、临时工、实习生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员工安全培训要求执行。

第七条?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有义务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并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公司员工安全培训发生的费用,依照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在安全生产投入中列支。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公司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订公司级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二)组织开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新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

(四)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是本部门(车间)安全培训的主体,履行下列安全培训职责:

负责制定本部门(车间)的安全教育计划与各班组的安全活动计划;

具体负责对部门新员工、岗位作业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四新”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本部门(车间)员工年度再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内容

第一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合格证书》,并且每年参加再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第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件,由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

第二节?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书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行政办公人员可经过公司级、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且书面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公司级不少于4学时,部门(车间)级不少于4学时,班组级不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三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试卷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

第二十五条?新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与生产作业。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