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处作业“十不准”
1.安全帽未系紧和安全带未挂牢不准作业。
2.身体状况不适应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3.防护栏、安全网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
4.上下通道(梯子)不牢固不准上下攀登。
5.脚手板绑扎不牢固不准作业。
6.悬挂式脚手架悬挂点不牢固不准作业。
7.模板支撑和绑扎好的钢筋不准攀登。
8.工具材料不准相互和上下抛掷。
9.六级强风和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二、电气操作“十不准”
1.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不准作业。
3.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不准带电作业。
4.不符合TN-S标准不准供电。
5.不使用电工专用工具不准作业。
6.雷雨天气不准测定接地电阻。
7.电路修理不准单人操作。
8.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不准供电。
9.未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准供电。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1.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3.焊钳与把线连接不牢、绝缘不良不准施焊。
4.未装回火装置、仪表损坏和两瓶距离不够不准施焊。
5.雷雨天气不准露天施焊。
6.搭接线连接不牢固不准施焊。
7.周围有易燃易爆品未覆盖或未有效隔离不准施焊。
8.更换场地不切断电源不准移动电焊机。
9.燃烧的焊枪不准离手。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四、脚手架作业“十不准”
1.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3.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准作业。
4.工具材料不准相互和上下抛掷。
5.六级以上强风和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6.作业中不准跳越架子。
7.搭拆过程中不符合方案要求不准继续作业。
8.与电线路距离不够或未设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9.搭拆时地面未设置围栏或警戒标志不准作业。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五、起重作业“十不准”
1.无特殊操作证、特种作业证不准操作。
2.身体不适不准操作。
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磕睡。
4.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驾驶室。
5.吊钩不准过人头。
6.作业时不准上车下车。
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悬空。
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9.三个动作不准同时开动。
10.工作时间不准调整机器。
六、爆破作业“十不准”
1.没有“爆破员作业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未进行爆破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准作业。
3.未确定联络信号或信号不良不准作业。
4.爆破器材未经检验合格不准作业。
5.作业场所不准吸烟。
6.所有人员未撤至安全处所不准起爆。
7.未设置安全警戒不准起爆。
8.剩余爆破器材必须运回仓库不准存放于现场。
9.爆破后未检查所有炮孔或发现瞎炮未处理不准继续作业。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七、有限空间作业八条注意事项
1.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措施和应急装备。
6.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监护人员。
7.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口畅通。
8.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应具备基本的急救和心肺复苏技能)。
名词解释: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公路工程中主要包括:贮罐、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等以及暗沟、隧道、涵洞、人工挖孔桩等地下工程。
八、打非治违“四严禁、四整治”
1.严禁公路工程建设无资质施工,整治转包、违规分包和以包代管行为。
2.严禁工程项目参建人员无资质上岗,整治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无相应证书上岗。
3.严禁施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整治一线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用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生产技术交底进场作业。
4.严禁机械设备带病作业,整治施工单位自有或租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非标专用设备未经联合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九、桥梁施工“四必须、四严禁”
1.桥梁围堰等大型临时结构施工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履行设计计算校核和审批手续,严禁随意调整专项设计方案。
2.高空作业必须规范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电梯及临边防护措施,严禁违规使用起重机械运载人员。
3.支架、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验算和专项验收,严禁未处理地基基础或未预压施工。
4.使用挂篮、移动模架、滑模、爬模等大型非标专用设备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