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提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01?刑法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侵犯法益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作为同一法条下面的不同条款,侵犯的法益基本相同,有不同的学说,有的学说认为赌博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善良风俗,侵犯了国民勤劳奋进的生活方式;有的学说认为赌博罪侵犯的是财产法益;但是赌博罪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侵犯的法益是以劳动或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的经济生活方式或秩序。
03?赌博罪的形式
赌博罪的形式千变万化,新花样更是层出不穷,从简单的猜大小、翻扑克牌,斗蟋蟀、斗狗、斗鸡到以某种股票或外汇的涨跌为由头都可以是赌博的存在形式。赌博的本质是胜负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且赌博的筹码必须是财产。
04?立案标准
赌博罪:
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a.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b.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c.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以赌博为业”的认定:长期参与赌博,1年内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仍继续实施赌博行为。
开设赌场罪:
一般情节(五年以下刑期)
抽头渔利≥5000元,或赌资≥5万元,或参赌人数≥20人;
网络赌场: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参与利润分成;
赌博机:
设置10台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或参赌人数≥20人;
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刑期)
线下赌场:抽头渔利≥3万元,赌资≥30万元,参赌人数≥120人;
网络赌场:抽头渔利≥3万元,赌资≥30万元,招募下级代理或招揽未成年人;
跨境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为境外赌场提供资金担保;
05?罪与非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a.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罪;
b.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固定的场所费或服务费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c.各地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赌资较大的标准会有所不同,比如某省会城市制定的标准为个人输赢50元以上,独资200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的情形;
d.开设赌场罪的本质是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一种,为赌博提供条件包括房东提供房屋,荷官、赌场保洁、赌场厨师、望风人员、接送赌客人员等。除了对赌场起支配作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是否够罪应从其是否知情和获利情况具体判断,比如保洁、厨师只领取基本的工资的、房东正常出租房子,且只收取市场合理租金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但是对于荷官、望风人员,主观知情,且领取高额报酬或提成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06?赌博与诈骗
以赌博为幌子,串通他人赢取某一个或几个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构成诈骗罪。
07?警惕网络赌博
例1:行为人甲建立微信群召集乙、丙、丁戊四人,并制定规则为发红包200元,四人谁抢的红包最小,谁接着发200元红包,谁抢的红包金额最大,给甲发10元红包,后乙丙丁戊4人通过该方式进行赌博,甲共领取红包5600元。甲构成赌博罪。
08?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
2010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独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独步网站投放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2014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设置赌博机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开设赌场罪: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设置2台以上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位于中小学校附近;违法所得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曾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再次设置(如两年内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