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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执行中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解读
叶荣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业务招待费=20×60%=12(万元),有关因素考虑后规定,企业发生的经国
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但因最高扣除限额=(1800+200)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5‰=10(万元),故甲企业只能扣金,准予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除业务招待费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4月21日下发所得额10万元(=20—10)。而如果除。而财务会计tt0度规定,基于资产的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甲企业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1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O万元,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
号),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视同销售的收入为1000万元,营业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或企业经营管
题进行了明确。外收入500万元,则在新政策下该企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
业2008年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动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
一(1800+2004-1000)×5‰=15(万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
、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计
提招待费元),甲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取准备金。由于会计与税收政策上的差
费是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异,造成2008午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计算业务元(=20—12)(有关广告费的计算同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应尽快解决。
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理)。对此,国税函[2009】202号文就
但对于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资产处置收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
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可作为计算广告费入在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但余额处理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
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等,在实务税收上还是视同销售不作为营业外收《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除财政部和
中存在争议。针对这一问题,国税函入处理。如果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对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
[2009】202号文专门就销售(营业)收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
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在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另外,由于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
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
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
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销售处理。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
例:假设甲企业2008年度取得主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
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二,企业以前年度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