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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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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5-29
总字数:约3.87千字
文档摘要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当地政府未设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本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在本单位首层设置消防受理窗口。消防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消防受理窗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