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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北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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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1 页
更新时间:2025-05-29
总字数:约1.31万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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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技术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工作,推动构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比例协调、安全可靠的城市防护体系,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按本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范围详见附件1;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及其他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详见附件2。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应结合民用建筑性质合理确定。其中,已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获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按其规定执行;其他按本技术要求执行,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详见附件3。

围绕完善人防工程体系布局,经认真研究论证,各市可调整优化本地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要求。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应根据威胁环境、战时功能和有关标准综合确定,甲、乙类人防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要求详见附件4。

第六条应结合城市规划、人口分布等确定防空地下室位置,做到布局合理。各类防空地下室服务半径详见附件5,规划布局原则详见附件6。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相对集中集约建设防空地下室,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掩蔽效率(掩蔽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值)不宜低于0.6。

第八条鼓励各类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其他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空间,通过普通地下工程、人防通道等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通、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网络。

同一地块内的防空地下室应相互连通,同一开发主体的不同地块间尽可能连通,不同开发主体的地块间宜相互连通,鼓励地下轨道交通、干(支)道与周边防空地下室实现连通,暂不具备连通条件的,应预留连通口。

第九条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部分,综合管廊(干线、支线),地下道路、隧道、过街道等的建设应全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工程(不含单建人防工程),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时,应按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落实兼顾人防需要。

第十条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类别按本技术要求第五条执行,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配置要求详见附件7。

第十一条本技术要求由省国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技术要求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河北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

4.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配置表

5.各类防空地下室服务半径

6.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原则

7.兼顾人防需要地下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表

附件1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居住

建筑

住宅建筑

住宅、公寓、别墅等;

宿舍类建筑

集体宿舍、学生宿舍、学生公寓、专家公寓、职工宿舍等;

民政建筑

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老人院、医养建筑、老年公寓等;

公共

建筑

教育类

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档案馆等;

办公科研类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办公楼(办公用房);

2.银行营业厅、储蓄所、证券交易中心等金融业务场所建筑;

3.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

商业服务类

1.购物中心、百货公司、菜市场、家居建材、汽车销售、商业零售等售卖场所建筑;

2.室内儿童乐园、夜总会、洗浴、卡拉OK厅、按摩中心、健身房等休闲场所建筑;

3.干洗店、洗车站房、修理店(修车、电器等)等维修服务场所建筑;

4.电信枢纽楼、通讯站、邮政、快递营业场所、电信局等邮政、快递、电信场所建筑;

5.培训机构(幼儿、学生、老年)等培训场所建筑;

6.体检中心、牙科诊所等保健场所建筑;

7餐馆、饮食店、食堂、酒吧、茶馆等餐饮场所建筑;

8.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民宿等临时住宿休憩场所建筑;

公共

建筑

公众活动类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建筑;

2.礼堂、会堂、会议中心、展览馆等会议展览场所建筑;

3.剧院、电视剧院、电影院、音乐厅、戏院、演艺场馆等观演场所建筑;

4.主题公园、游乐场、水族馆、冰雪建筑、游客服务中心等游乐场所建筑;

5.动物园、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园林建筑;

6.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广电制播建筑;

7.体育场馆、游泳场馆、训练馆等体育建筑;

8.佛教寺院、道观、清真寺、教堂